去年食品廣告違規金額破2億 名人代言將重罰3倍
食品廣告紅線加粗!衛福部食藥署今天發布,今起只要在全國性電視頻道或購物頻道播送達60秒以上;請知名或權威人士代言;內容刊播產品使用前後比較圖、人體器官組織示意圖或誇張科學數據等,以涉及醫療效能的個案為例,這類廣告未來首次違規就可罰180萬元,是原罰則的3倍,民眾也可撥打1919食安專線檢舉。
不少食品廣告會請專家或名人見證代言、刊播產品使用前後比較圖,且影片時長愈來愈長,以藝人郭子乾代言的「專利健骨複方」為例,被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依「廣告涉及醫療效能」,裁罰60萬元;藝人李佩甄代言的「NMN酵素之王」,由新北市衛生局,以「廣告涉及誇大不實」,裁罰4萬元。
食藥署企科組長許朝凱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規定,食品廣告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處4萬至400萬元;涉及療效處60萬至500萬元,由於食品廣告違規情形隨廣告時間增加而增加,加上代言人的推波助瀾,更易使民眾陷入錯誤的判斷,本次修正針對「違害程度」加重裁罰。
許朝凱說,廣告違規情況如符合,「全國性電視頻道或購物頻道播送,播送總時間60秒以上」;「聘請專業人士、機構或知名公眾人物薦證或代言」;「內容刊播產品使用前後比較圖、人體器官組織示意圖或誇張科學數據」,過去針對累犯才會加權裁罰,修法後初犯就加權,罰鍰最高可加權乘以3倍,以郭子乾代言的個案為例,未來出現這類廣告,首次就裁罰180萬;李佩甄代言的案例,未來出現這類廣告,首次就裁罰12萬。
許朝凱表示,去年違規食品廣告,共裁處7472件、金額達2億9139萬,裁罰對象為業者,但代言人如有參與腳本製作、討論,就會一起罰代言人,整體而言,廣告如涉及醫療效能,第2次得處停業,第3次得處歇業。
目前的「60秒原則」,適用對象為電視頻道,至於YouTube廣告、電視牆、捷運燈箱廣告等,許朝凱指出,目前列為平面、網路廣告,將持續監測;網紅業配內容認定,要檢視有無商業利益,例如確實產品名稱、有無增加消費者購買意願等,同樣列為平面、網路廣告,針對這類違規廣告,民眾也可透過1919食安專線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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