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預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刪除結核病檢查
衛福部食藥署預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內容包括刪除食品從業人員的結核病檢查項目;擴大管理範圍至非塑膠類材質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新增食品用洗潔劑製造業專章等12大重點,將預告60天。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說,食藥署在2014年11月7日訂定發布GHP準則,為持續精進業者實施衛生管理及配合實務需求,預告修正條文全文共57條,將預告60天,收集各方意見,罰則部份同樣依「食安法」處6萬至2億元。
林金富表示,本次預告之一為「刪除食品從業人員之結核病檢查」,主要是因為肺結核的衛生主管機關疾管署,已有足夠的科學證據和公衛調查,發現結核菌是透過飛沫傳染,而非食媒性,飛沫噴到食物也不會有傳染性,要透過呼吸道傳染,感染者服用抗病毒藥物2周就不具傳染力,且結核病有通報機制,就建議食藥署取消此項規定。
本次也新增食品用洗潔劑製造業專章,林金富說,因洗潔劑會和食品接觸,本來在例行稽查時就會檢查,經過多次溝通,和業者已經形成共識,制定專章是為了讓業者對權利義務更明確;另外,也擴大管理範圍至非塑膠類材質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項目包含陶瓷、玻璃、金屬、紙類等。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製程與品質管制、檢驗與量測管制、文件與紀錄保存等規定擴大適用對象為所有食品業者。二、強化低溫食品管理規定,修正冷藏溫度為凍結點以上未逾攝氏4度;增訂冷凍貯存設備及冷藏貯存設備應備有溫度異常警報裝置。
三、增訂改變原設定之倉儲、運輸條件者,應有合理原因及依據。
四、增訂以具冷凍及冷藏功能之運輸設備廂體運送訂有保存溫度者,抽測車輛廂體或容器內環境溫度,裝載冷凍食品者環境溫度不得高於攝氏負12度。
五、刪除食品從業人員之結核病檢查。
六、從業期間教育訓練可由業者自行辦理。
七、增訂販賣食品添加物者應專區、專人及專冊管理。
八、修正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章名為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食品及酸化食品製造業。
九、增訂酸化食品調製應訂有pH值量測標準作業程序及酸化作業管理相關規定。
十、增訂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食品之殺菌條件及殺菌重要因子,得由經殺菌專業機構實地評鑑合格之食品製造業者自行訂定;酸化食品之殺菌條件及殺菌重要因子,得由製造業者自行訂定,並留存其評估資料備查。
十一、擴大管理範圍至非塑膠類材質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
十二、新增食品用洗潔劑製造業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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