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場工會設立規定違憲 勞動部:檢視法令保障團結權
華航修護工廠企業及漢翔航空沙鹿廠企業工會分別向縣市政府申請工會獲准,勞動部認定2工會沒有獨立人事及會計單位不符合規定,不准設立工會,2廠場工會提告敗訴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宣判法條違憲。對此,勞動部表示,後續將依判決意旨,檢視所主管法令及政策,保障勞工行使團結權。
勞動部指出,憲法法庭今宣判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認為工會組織以廠場作為得組織企業工會最小單位,防止工會過於零碎無法凝聚力量破碎化現象,要求得組成廠場企業工會的廠場應具備經營功能,以利工會與雇主間對等協商,進而簽訂團體協約,提升會員勞動權益,其規範目的,無違反比例原則,核屬正當。
勞動不表示,「同一廠場」概念及適用範圍屬勞工得否組成工會的重要事項,未經工會法定義,牴觸法律保留原則,並自判決宣示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將依照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檢視主管法令,落實保障勞工團結權。
勞動部說明,工會法自修正施行迄今已逾10年,工會法修正前,勞工即得組織以廠場為範圍的工會組織,工會法施行細則針對「廠場」範圍明定其定義及要件,所定內容與規範目的,為兼顧勞工團結權及協商權有效性。勞動部為行政機關,當然受到憲法法庭判決拘束,後續將依判決意旨,檢視所主管法令及政策,保障勞工行使團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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