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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只拆膠膜…傳銷事業竟不給退貨 公平會罰30萬

為充分保障傳銷商權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有規範,傳銷商於加入傳銷事業後後也可隨時終止契約退出傳銷業,傳銷事業不能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辦理退貨。另外,若商品還有交易上的價值或沒有喪失應有功能,也不能藉故不給傳銷商退貨。但金芯國際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依法辦理退出退貨之行為,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3條第1項,公平會委員會議通過開罰新台幣30萬元罰鍰。
據公平會調查,金芯公司自110年5月13日開始實施傳銷,銷售商品為食品及美容保養品,截至111年8月17日期間,皆告知新進傳銷商「商品拆封膜即不予退貨」,另外金芯公司在商品簽收表單上也註明「若商品膠膜已拆封則視同使用,即不受理退貨申請」等字樣,但拆除商品外膜並沒有毀損商品本體,也沒有造成商品價值減損或喪失商品的應有功能,仍存有交易之價值,且有些商品拆膜是為了檢視商品,所以金芯公司在只有拆除商品外膜的狀況下,就不給予傳銷商退貨,藉以阻撓傳銷商退貨的情形,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3條第1項的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在傳銷商退貨時,應考量商品的交易上特性與功能性,不能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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