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查獲商家展示電子煙 最高可罰100萬元
新北市衛生局今天表示,新北市早就禁止展示與販售電子煙,菸害防制法新法昨天實施後,在中和區查獲1業者展示電子煙,最高可罰新台幣100萬元。
新北市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長陳欣蓉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訪表示,市府早於民國110年8月6日公布生效「新北市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管理自治條例」,各商家不得展示與販售電子煙、相關零件等,1年半來,已有74家實體店面都已停業或轉型。
她說,配合菸害防制法新法22日正式上路,昨天同步在土城區、中和區等公園、販賣場所、大專院校稽查菸害,仍在中和區查獲1家商家違規展示販售電子煙。將請商家陳述意見後,最高可裁罰10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
陳欣蓉提醒,菸害防制法新法重點,禁止吸菸年齡由18歲提升至20歲。任何人、任何地點都不得使用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之加熱菸。使用者最高罰1萬元;供應者最高罰25萬元;販賣者最高罰100萬元,若是製造或輸入業者最高可處5000萬元罰鍰。
衛生局說,由於學校全面禁菸(擴大至大專院校)無論是否年滿20歲,皆不可以在校園使用菸品;22日在某科技大學查獲2名學生在校園吸菸,將依法每人裁罰2000元。
衛生局統計,新北市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管理自治條例生效後,迄今共稽查1111件,裁罰757件,累計裁罰金額新台幣24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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