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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種苗外流 政院修法增列刑罰 最重處3年徒刑

中國大陸前年暫停輸入台灣鳳梨,並稱有種植我國育成的金鑽鳳梨,引發我品種外流疑慮。行政院會今通過「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修法,增訂違反農委會公告禁止輸出入的種苗、種苗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最高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為擴大防範我國培育的優勢品種,遭非法外流至境外種植生產、侵占我外銷市場或回銷國內,侵害我國農產業發展,農委會動修正「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因應。
此次修法增訂刑罰入法,賦予農委會公告禁止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的事項,違反者除了有刑責,違法輸出入之物的沒收,及法人併罰規定,法人或雇主自然人將連帶處罰金罰。
農委會副主委陳駿季表示,有關植物品種權,未經同意即輸出入或繁殖,現行是以民法訴訟方式處理。然而,過往用這個方式處理侵權樣態時,因民法訴訟過長,往往耗費時間而沒有達到效果。
陳駿季表示,考慮到台灣非常多品種、特別是稻米、蘭花、重要蔬果有非常優良的品種,這些品種本來就是種苗競爭力,很多業者透過夾帶方式,移到對岸或其他國家繁殖,繁殖後這些產品會回銷或外銷到出口國,造成我國貿易競爭力損失。過去只是行政罰,處罰強度不夠,這次修法拉到刑罰位階,盼能有效遏止。
農委會表示,植物品種為農業根本,修法後除強化種苗管制手段,未來並將持續檢討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深化教育宣導並建立良好維權環境,永續我農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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