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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電子煙、管加熱菸 最高罰5千萬

新興菸品種類眾多,立法院昨天三讀修正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新法明訂禁止電子煙、納管加熱菸。加熱菸及載具都需先申報並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才能製造或進口;電子煙或未核可加熱菸的非法業者,最高可罰五千萬元。相關法規將自菸防法公告後一個月內施行,警示圖文及加味菸規定自公告後一年施行。
本次修法的六大重點,包含禁止電子菸;嚴管加熱菸及其載具;禁止促銷與廣告;禁止郵購、電子購物等方式販售;禁止營業場所免費供應菸品;未滿廿歲不得吸菸,並將大專院校、幼兒園等納為禁菸場所;以及菸品警示圖文標示面積不得小於百分之五十。
根據三讀條文,包括核可的加熱菸在內的菸品,及指定菸品的必要的組合元件(如加熱菸載具),都禁止其促銷與廣告。意即加熱菸和加熱載具就算獲得核准製造或輸入,也不得促銷廣告,違者可罰五百萬以上、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電子煙被規範為「類菸品」,製造、進口、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電子煙及其組合元件,可處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回收、銷毀,屆期未改善可按次處罰。
加熱菸規範方面,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而且業者送風險評估資料時,也應一併檢送指定菸品必要的組合元件等。若有業者製造、進口、販售、供應、廣告未審查通過的加熱菸及載具,處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回收、銷毀,屆期未改善可以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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