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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孔、文蛤、螃蟹放流納管 漁業署修法10月1日實施

不少民間團體、宗教團體喜愛放生、放流,為了讓放生放流有規範可依循,農委會漁業署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修正「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更名為「水產動物海域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並且明確規範漁船捕撈的活體(如九孔、文蛤、螃蟹等),也可以進行放流,並規定放流區域、體型、方式,111年10月1日生效。
漁業署副署長王正芳表示,放流規範行之有年,過去放流前已需要申請,但為正面表列、哪些陸上繁殖物種可放流,這次修正,新增漁船捕撈的活體物種,也可以是放流物種,比如螃蟹也可以放;此外,過去政府機關、公民營機構、學校、團體要進行放流,需要一件一件申請,新的辦法可在前一年提供申請者訂出一整年的放流計畫,向漁業署申請審核。
根據漁業署新增訂的海域放流物種,包括九孔、文蛤、螃蟹、鳳螺、烏魚、鰻苗等等超過40種。
王正芳表示,主要執行放流的人,必須經過6小時的教育訓練,才具備放流資格,明年起,漁業署委託訓練單位,協助執行、規畫教育訓練;從後年開始(2024年),到現場執行放流的主要人員,都要經過訓練,才能具備放流資格。
他說,這次的辦法修訂,對於放流的建議物種、放流的方式、區域、地點都更明確,若從事放流單位沒有依照規定,或者申請的放流物種跟實際放流不相符合,漁業署與地方政府進行稽核,可依漁業法裁處3到15萬元。
根據漁業署統計,去年(110年)放流申請案件321件,共放流1210.9萬尾魚苗,主要放流的物種,包括黑鯛、布式鯧鰺、四絲馬鮁及烏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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