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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發現身障者受虐須24小時內通報 違者可處30萬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衛福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30條、新增4條。機構發現收容安置的身心障礙者有受虐事實,必須24小時內通報,違者可處最高30萬;評鑑若連續兩次丙等以下,除罰鍰外,可廢止設立許可、強制退場。
這次修法四大重點包含「維護身心障礙者行的權利」、「完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服務對象保護機制」、「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通報責任與協力推動國家責任」。
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方面,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副署長張美美說明,各級主管機關身權小組,一定要有身心障礙者參與,不可少於人員總數4分之1,也必須將通用設計、合理調整納入法律。物理環境、交通運輸服務、資訊及生活通信等各層面,應依照通用設計原則規畫,盡最大可能讓所有人都可以使用。
機構通報責任方面,若有發生虐待等狀況,法規也要求在24小時內通報,若未通報可罰6萬到30萬元;同時鼓勵小型機構可配型中央政策,強化服務量能補助措施。
另外,增訂消極資格、主動查證,若有發現異常要立即停止職務,調到別的場域工作。地方政府對相關事項也要組成小組審酌;對於真的發生違規事實,也可予以公告機構名稱,不當造成服務對象死亡,則加重罰則,可予以停辦或廢止公告。
另一機制是針對評鑑結果若連續兩次丙等以下,除罰鍰外可廢止設立許可、強制對廠。交通方面則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要整體整合規畫相關交通服務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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