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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鐵路法修正案 鬆綁規範促台鐵土地活化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國營鐵路機構經報准,可辦理國有不動產開發、處分或收益,且為推動觀光鐵路,鐵路機構得依觀光服務內涵收取費用。
為建構國營鐵路機構不動產開發與處分機制,三讀通過明定,國營鐵路機構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經管的國有不動產開發、處分或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規定的限制。
修法後,國營鐵路機構未來辦理國有不動產處分屬於出售或設定一定年期地上權者,應先報經行政院核定;開發方式、規劃、程序、審議、經營、監督管理、處分及收益等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收入則由該機構循環運用。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國營鐵路機構為經營鐵路業務或辦理附屬事業所需使用鄰接的公有不動產,應辦理有償撥用或租用,並須考量公益性。
為使觀光鐵路票價彈性化,並與一般通勤票價脫鉤,本次修法將鐵路機構經營的一部分或全部路線,可串連沿線觀光地區並具觀光服務性質者,得依提供觀光服務內涵收取費用,費用、路線範圍併同觀光服務計畫應報主管機關核定。
罰則翻新部分,現行條文對於行人、汽車駕駛人等跨越或侵入鐵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但考量鐵路電氣化區間發生跨越或侵入情事,恐造成嚴重後果,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如影響鐵路行車安全,情節重大者,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致重傷者最高可處30萬元,而致人死亡者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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