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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起違規寄疫區肉品回台可罰收件人 公告有兩但書

從非洲豬瘟疫區寄肉回台,可罰收件人。農委會防檢局公告自5月20日起,若從非洲豬瘟疫區郵寄豬肉,若收件人本身就是寄件人,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一次處20萬,第二次可重罰百萬。
台灣防治非洲豬瘟,但不時查獲從國外寄送的帶肉郵包,今年春節前,行政院長蘇貞昌視察台北郵件處理中心國際包裹檢疫措施,當時痛批違規寄送肉製品郵包,要求行政單位應該解決這問題,要追究收件人責任,不能裝作不知情就沒事,讓違規者心存僥倖。
原本農委會主委陳吉仲、防檢局都認為,難以追究收件者,也可能A下單,但收件人填B,會造成道德上的風險;但在院長一怒後,立刻開始研議修法,當時說,最快端午節前會公布裁罰標準,避免端午節送禮郵包多,違規案件也會隨節慶攀升,暴露風險。
防檢局表示,110年9月至111年4月,關務署查獲國際郵包違規輸入肉類製品等動物產品計569件(542.67公斤),來源以中國大陸(含港澳)最多,其次為泰國、越南、菲律賓,尤其在今年初陸續查獲來自泰國郵包豬肉製品檢驗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案件
農委會公告「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並自111年5月20日生效,內容為「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八款規定裁處收件人。但收件人非輸入人或其首次輸入非故意者,不予處罰」,也就是第一次不罰,第二次違規、或收件者即為寄件者才開罰。
非洲豬瘟應變中心表示,凡是查獲來自發生非洲猪瘟國家(地區)夾帶豬肉產品之國際郵包,經調查訪談其收件人確屬該國際郵包輸入人,第一次被查獲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3條第8款處新台幣20萬元罰鍰,第二次(含以上)被查獲者處新台幣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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