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移工大遊行 400移工上街頭訴求「自由轉換雇主」

兩年一度的移工大遊行今天下午舉行,逾400名移工走上台北街頭,要求廢除「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4項關於禁止移工轉換雇主的規定,支持「移工得自由轉換」。移工手持「我要自由轉換」標語,從台北車站出發,行經民進黨中央黨部後轉往勞動部抗議。移工在勞動部門口架起竹柵欄,象徵自由轉換雇主權益遭剝奪,最後一起推倒柵欄,期望禁令能夠解除。勞動部則表示,移工自由轉換涉及修法,尚須尋求社會共識。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3條及第59條規定,移工聘僱期間轉換雇主採「原則禁止、例外同意」,除有不可歸責移工之事由,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另移工聘僱許可期滿時,可藉由期滿轉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而移工轉換雇主之方式,可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媒合登記,或由移工、原雇主及新雇主三方合意轉換,對於原雇主有違法之情事者,移工得與新雇主雙方合意轉換。勞動部表示,透過資訊系統透明化轉換雇主資訊,經查現行移工轉換成功率已達90%以上。
勞動部指出,考量移工所從事工作內容,均屬本國勞工從事意願較低之工作,倘移工得以完全自由轉換雇主,恐將造成勞雇關係無法穩定、增加移工引進成本、家庭重度失能者照顧空窗期等問題。勞動部於現有制度規範架構下,已檢討調整轉換雇主相關規定,故實務上,除移工因不可歸責事由得轉換雇主外,移工與雇主亦得合意轉換,或者移工可等到期滿時再行轉換雇主。已較本法第59條第1項所明定轉換雇主之規定更為自由與彈性。
勞動部表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移工得跨業轉換雇主方式,已影響聘僱安定性。為衡平家庭照顧需求,勞動部於去年8月27日修正發布轉換雇主準則規定,明定移工轉換雇主時,倘連續14日內未有同一工作類別之雇主登記承接,移工即得跨業轉換雇主,另移工遭人身傷害或經本部專案同意跨業轉換案件,不受該修正限制,本次規定修正後,亦有家庭類移工跨業別轉換至製造業工作,並非外界所稱禁止移工跨業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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