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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遭英保育團體控賣瀕危鯊魚 漁業署:CITIS附錄二物種可捕撈貿易

我國遭英國鯊魚保育NGO「鯊魚守護者Shark Guardian」指稱,調查台灣南部漁港的加工場以及貿易公司發現,調查13家有一半以上在販賣保育瀕危的鯊魚翅,指稱台灣管理鬆散。
農委會表示,我國從民國101開始,禁止鯊魚割鰭棄身,國外保育團體指控華盛頓公約(CITES)附錄二的物種,但該物種仍可合法捕撈及貿易,捕撈並無違法。
農委會漁業署副署長林國平表示,101年開始執行禁止割鰭棄身,統計至110年11月底止,共進行6414次鯊魚卸魚檢查,查獲違規核處案件計62件,其中自106年遠洋漁業條例施行以來,違反該條例案件計29件,共9406萬元。
林國平說,過去也持續強力執法,此外,針對CITIS瀕危的物種規定,是針對國際貿易規範;我國捕撈到瀕危鯊魚,若是列為附錄一的瀕危物種,是不能交易的;但這次英國的保育團體指稱捕撈到的附錄二物種,這類的鯊魚數量可能少一點,但仍可以捕撈,若要進行國際貿易,捕撈船必須要有合法證明;但若沒有賣出,國內捕撈並無違法。
漁業署以馬加鯊為例,馬加鯊相關製品在進行國際貿易時,應依漁業署109年5月發布修訂「申請及核發貿易管理海洋漁獲物種來源證明書作業要點」申請來源證明書,據以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出口許可證,始得出口相關產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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