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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正放寬 公園播音樂不觸法
行政院會昨通過「著作權法」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計有七大修法重點,包括放寬民眾在公園帶自己的收音機或手機播放音樂跳舞,可合理使用,不必另行付費,以符合國情。
行政院長蘇貞昌指出,此次著作權法修正,主要是因應數位科技及網路快速發展的實際需要,既擴大保護著作權人,也兼顧大眾使用需求,尤其增訂遠距教學、圖書館內提供線上閱覽等使用,也放寬民眾非營利活動上的利用,並刪除過苛的刑事責任。
經濟部表示,因應科技發展需要,透過網路傳輸線性節目或廣播普遍,為避免權利界線模糊,修正後不論是電視台播送或是透過網路播出相同的節目,都屬於相同的公開播送權,如漢聲電台透過中華電信hichannel網路播出,修法後都屬公開播送。
草案也增訂「再公開傳達權」,在公眾場所播放網路影片,如大賣場透過電腦或螢幕播放YouTube影片給客人看,現行著作權法並未規範,因此參考德日立法,增訂再公開傳達權。
經濟部說,修正後,學校對註冊的學生透過網路進行遠距教學,教師如有使用到教科書外的他人著作,且設有措施防止其他人接收,就不用取得授權,沒有侵權問題;劇團每周舉辦非營利活動使用音樂,只要支付使用報酬,就不會侵權;另外,民眾每天在公園帶自己的收音機或手機播放音樂跳舞,則不用付費就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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