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交通違規限16項 網友:違停須駕駛不在 怎舉證?

為維護交通秩序、兼顧檢舉亂象,交通部初步擬定修法方向,將民眾檢舉違規行為正面表列。朝野立委認為,雖然無法將全數違規樣態明列,至少交通部願跨出一大步解決現狀,至於是否要再增列或是定更明確,大家可再討論。
交通部草擬條文,針對民眾檢舉的違規樣態有條件限縮,臚列16項行為,包括闖紅燈或平交道;搶越行人穿越道;不避讓救護車、消防車等;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蛇行、逼車、危險駕車;未依規定行駛路肩;違規超車。
以及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未依規定轉彎或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跨越禁止變換車道或槽化線;超速或低於速限;駕駛或乘客未繫安全帶;騎機車未戴安全帽;行車時通話等。
有網友質疑,未依規定打方向燈、紅燈占用機車停車區、紅燈越線等,此次未納入檢舉樣態;也有人提到,違規停車的檢舉要件改為駕駛須不在場,要如何舉證?像是貨運業者違規臨停下車搬送貨物,恐也會成為檢舉標的。
國民黨立委魯明哲說,交通部正面表列用意是因爲違規類別太多,先把重大、常見易影響交通的違規事項納入,當然可以不斷增加,先從16項開始慢慢有更多明確的做法,也是滿重要的一步。
魯明哲表示,違規停車確實影響交通安全,有貨運業者反映卸貨、指定送達地點,實在無法判斷店家前面能否停車,他們也想合法,但以台灣現行居住型態,很難。另有遊覽車業者指出,校車不能停靠公車站牌,甚至有些校門口都不能停車,又如何把學生送到學校?
民進黨立委陳歐珀說,樂見交通部修法發展,避免一些非理性檢舉案件,至於要針對哪些明列,可以再討論,像是重大違規當然沒話講,但法律不可能規定那麼細,主要還是加強民眾法治教育及宣導。
交通部路政司專委李昭賢表示,交通部暫定排除項目主軸,大致為不適合民眾檢舉的部分,像是需要科學儀器認證的,如酒駕,以及涉及車輛設備或駕駛人資格,如改裝車、無照駕駛等。
李昭賢說,一般違停仍可舉發,但臨停部分,因為沒有產生立即為賴,對交通壅塞影響也較侷限,並非不能舉發,交通部是鼓勵民眾打110,透過警力即時排除;他們也會檢討,盡量適當規畫臨停黃線,藉此減少很多臨停微罪的舉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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