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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通過! 永久效期身障手冊未來免再5年換一次

身障鑑定新制於101年上路,去年7月10日完成全面換發。新制規定,所有領有身障手冊的民眾,每五年必須換發一次,但對於持有「永久效期」的身障者而言,反而成為「擾民」制度。經多年爭取,衛環委員會今修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未來持有永久效期身障手冊民眾,無須5年更換一次,僅需更換一張登記有「無註記效期」的身障手冊,預計62萬人適用。
身障手冊過去分為「具有效期」及「永久效期」,具有效期指醫師認為可能恢復,例如輕度中風者;永久效期指被判定沒有復原的可能。民國96年,身權法修正,制定新的身障鑑定制度,也調整永久效期身障手冊換發頻率,統一改為5年換發一次,並全數改為「粉紅色」的身障卡。
立委蔣萬安表示,已有多位立委接獲投訴,領有永久效期身障手冊的身障者,已無復原的可能,但還需要舟車勞頓到區公所領新證,每5年就得折磨他們一次,根本是擾民政策;立委劉建國也表示,這些民眾對於需要不斷換證,「相當焦慮」。
衛福部社家署長簡慧娟表示,我國身心障礙人數約117萬人,領有永久效期身障手冊者約62萬人,今立院通過修訂身權法第14條,於身權法第6條修訂為「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前執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
簡慧娟表示,修正草案出委員會後,經院會拍板後,未來持有永久效期的身障者,無須每5年換發一次,改換發一張記載「無註記有效期限」的身障手冊,作為永久使用,就無需再換證。
簡慧娟表示,如何換發記載「無註記有效期限」的身障手冊,初步想法是分年度逐步換發,身障者若有交通不便等情況,也可採取郵寄,由地方政府直接把新的身障手冊寄送到身障者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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