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財報編制準則將調整 15家專營期貨商適用
為配合我國將於2028年會計年度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IFRS 18)規定,並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規定,金管會研議修正「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綜合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附註揭露規定,證期局統計,共計15家專營期貨商適用。
證期局指出,本次修正重點包含綜合損益表之調整,明定綜合損益表之收益及費損應按營業、投資、籌資、所得稅或停業單位等種類分別列報;期貨商應判斷其主要經營活動範圍,以將收益或費損分類至適當種類:期貨商應先評估其是否具特定主要經營活動(投資於特定類型之資產),例如具期貨自營商身分之期貨商,其自營部門投資金融商品之相關損益應分類為營業種類。
另調整列報項目,依IFRS 18規定,新增「營業損益」及「籌資前稅前損益」等小計項目、新增「利息收入」及刪除「財務成本」等單行項目。
其次,資產負債表及附註揭露方面,明定期貨商應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報商譽;明定期貨商應於附註揭露管理階層自訂的績效衡量指標(MPM)相關資訊。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3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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