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訊股東會延期 證交所四點聲明不承認

友訊經營權之爭,變出兩個股東會日期,證交所今(27)日發布四點聲明,友訊前訂6月15日召開股東常會,符合應在停過日前申報規定,已公告在案,但25日又決議將股東會延至6月29日,因不符公司法等規範,不予承認。
證交所表示,流程上,上市公司召開股東會,都必須在證交所平台公告,證交所也會審視申報是否合法。由於友訊將股東會延期,並不符合法令,也還沒在證交所平台公告,建議投資人應以合法日期為準。
證交所的四點聲明,首先是依據「營業細則」第46條、及「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2項第8款規定,上市公司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至少12個營業日前,將召開股東會應公告申報的事項輸入證交所指定的網站申報系統。
其次,證交所查核友訊前經3月1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訂於6月15日召開109年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期為4月17日至6月15日),以及該公司二位獨立董事依證交法第14條之4及公司法第220條,於6月1日召集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期5月3日至6月1日),均於證交所上開規定期間內公告在案。
第三、針對友訊於5月25日召開董事會,決議將股東常會日期由6月15日變更至6月29日,公司雖主張停過期仍為4月17日至6月15日乙事,但因6月16日至6月29日間並未停止股東名簿記載,顯與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不得為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及經濟部80年3月4日經商字第203119號函「股東名簿停止過戶日期之計算,應包括開會本日在內」之內容有悖。
第四、準此,證交所基於友訊於25日公告其董事會通過變更股東常會召開日為6月29日,其變更後日期之召集程序已無法符合公司法及證交所相關規定,公司亦未能充分說明如何確保股東參與股東常會之權利,證交所爰於25日對友訊處以違約金30萬元,並要求限期改善,倘友訊未達限期改善,證交所還將按次處違約金,或依前開營業細則第49條規定,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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