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得以台股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 9月25日起實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新令,開放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以台股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不受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1條第3款限制,以吸引國際資金持續參與台灣資本市場。證交所配合主管機關政策增訂「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操作辦法」,2023年9月25日實施。
證交所表示,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擔保品提供者)基於中華民國境外投資活動,需向另一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擔保品收受者)交付擔保品,得以上市櫃信用交易標的股票作為擔保品,由境外擔保品管理者負責管理,並委由在台之擔保品保管機構代為保管及處分擔保品。
證交所落實主管機關「資本市場藍圖」願景,營造公平效率、創新開放、多元化及國際化的資本市場,開放外資以台股作為擔保品,有助吸引外資持續持有台股,提高市場國際能見度,證交所全力配合規劃相關作業流程及系統開發,未來將持續推動活絡股市措施,期能吸引更多資金投入我國資本市場,增進經濟成長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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