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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推新制 盯違約交割
為敦促投資人遵守市場秩序與強化風險意識管理,繼當沖警示新制上路後,臺灣證券交易所與櫃買中心昨(10)日發布「強化投資人違約風險控管措施」,10月12日起,一年內違約交割逾二次的累犯投資人,再次下單時將須收足款券。此外,落實對投資人當日沖銷交易後之損益,券商要評估增減客戶單日買賣額度及每月當沖累計虧損達買賣額度二分之一時,暫停其當沖交易。
證交所強調,此新制是基於保護投資人立場,並獲主要券商同意而推出的管理措施;今年來整體市場結算交割秩序仍屬良好,且84%違約投資人已清償結案。
進一步分析違約投資人型態,統計至上半年,今年並無出現違約二次以上的投資人,並以個別違約金額僅數萬元的小額居多;年齡層來看,以30歲以下為大宗,較去年同期增加39%,對照今年上半年30歲以下開戶數年增71%,凸顯年輕人資金不足,股市經驗更不足,較易於台股大幅波動時,資金調度卡關而發生違約交割。
證交所表示,現行制度是發生違約後,投資人如三日無法清償,在本家券商將被註銷交易戶頭,他家券商則被凍結戶頭,只有結案後才能重新開戶與交易,目前70%出現違約的投資人,三日內即還錢結案。
為進一步強化投資人風險意識,證交所與券商達成共識,在10月12日上路的「強化投資人違約風險控管措施」,自10月12日起一年內,若投資人出現兩次違約交割,儘管在三日內完成違約清償結案,但結案公告日起算三個月內,每次交易開始連十個交易日都要收足款券,三個月後才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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