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股東會一周後召開 大同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吞敗!

大同公司經營權爭議持續延燒,而欣同、新大同公司將在10月21日召開臨時股東會,大同公司上月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台北地方法院今裁定駁回,可抗告。
大同今年召開股東會再度引發市場派與公司派爭議,經市場派人馬向經濟部申請召開臨時股東會獲准,欣同、新大同公司將在10月2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
大同指出,欣同公司提告要求確認大同106年度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案件,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顯然最高法院不認同高等法院認定大同股東會決議無效的判決,對大同公司是一劑強心劑;上月已分別就欣同、新大同公司向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期盼透過司法程序保障合法股東權益。
大同向北院聲請主張,欣同公司2017年陸續買入大同公司股票,已持有2866萬餘股,但欣同取得股票已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證交法規定,應屬無效;大同承辦多項國家基礎建設,包括太陽能發電廠、國安相關採購案等,如果繼續讓欣同行使股東權,有洩漏國家機密、危害國安之虞,造成社會動盪,有定暫時狀態的必要及急迫性。
大同聲請要求禁止欣同行使股東提案權、董事與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權、股東會召集權、股東會出席權和表決權,並禁止欣同公司和負責人林宏信列入臨時股東會董事候選人名單。
法官認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相關投資行為應指持有公司10%股分,但根據法院刑事判決、經濟部回函,均無法認定欣同為「陸資」;又大同主張,欣同不斷炒作大同股票已違反證交法規定,並違反公序良俗,法官也認為無所依據。
裁定指出,雖大同主張讓欣同行使股東權,有洩漏國家機密、危害國安之虞,但欣同持有大同股份比例為1.23%,欣同行使股東權利如何會導致國家機密洩漏,大同沒有具體說明,難以採信;再者,大同指出欣同10月21日股東會至少可以取得一席董事,然而對於一席董事如何造成國防安全受到侵害,大同也沒說明。
法院指出,大同經營穩定與否,是由現任董事執行或改由他人執行,實在無從預測優劣,且變更經營權也難已認定有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因此裁定駁回大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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