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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炒股遭判刑 大同籲正視陸資違法投資事實

台北地方法院今(24)日依違反證交法判台商鄭文逸13年6月徒刑,總犯罪所得31億元,大同發出書面聲明強調,「感謝台北地方法院作出明確的裁判,對陸資來台違法投資炒股者當頭棒喝」;同時籲請經濟部、投審會、金管會等主管機關,「正視陸資違法投資大同之事實,儘速依權責對違法投資大同者為必要之行政處分,依法行政」。
台北地院表示,鄭文逸因大同股價長期低迷不振,認為有利可圖,且有意爭取大同董監事席位,介入經營,同時預料其他有意掌握經營權的人,將大量購買股票,趁勢炒作大同股價牟利;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證交法判鄭文逸13年6月徒刑,總犯罪所得31億元;鄒興華被判4年6月徒刑、鄭的秘書張湘羚判刑3年8月、金主林振興9年10月。
針對台北地院的判決,大同書面回應表示,「感謝台北地方法院作出明確的裁判,但更值得進一步探究者,判決證實被告鄭文逸所借用的56個人頭帳戶,其中包括欣同及新大同,其負責人在起訴書中都作證坦承,欣同及新大同都是鄭文逸所投資及實質控制的公司,資金也有來自陸資任國龍」。
大同強調,「起訴書及判決書所載犯罪事實只是非法陸資問題冰山一角,相較於康友-KY被陸資實控後淘空公司,經濟部、NCC對中資愛奇藝、淘寶台灣擬禁止在台經營電商業務的處分,大同有陸資覬覦違法投資的事證更為明確」。
大同籲請經濟部、投審會、金管會等主管機關,「正視陸資違法投資大同之事實,儘速依權責對違法投資大同者為必要之行政處分,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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