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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移轉少做一步地價稅多繳4倍 新竹市府提醒:9月22日前重新申請

新竹市長高虹安提醒,土地所有權移轉後,即使實際使用情形沒有改變,新所有權人仍須重新提出申請,否則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至55‰)課徵地價稅,稅負相差至少4倍。圖/新竹市府提供
新竹市長高虹安提醒,土地所有權移轉後,即使實際使用情形沒有改變,新所有權人仍須重新提出申請,否則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至55‰)課徵地價稅,稅負相差至少4倍。圖/新竹市府提供

準備把土地贈與家人,或是剛辦好遺產繼承的民眾千萬要注意,原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的土地,在過戶或辦理繼承後,優惠稅率並不會自動延續。新竹市長高虹安提醒,土地所有權移轉後,即使實際使用情形沒有改變,新所有權人仍須重新提出申請,否則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至55‰)課徵地價稅,稅負相差至少4倍。

高虹安表示,部分民眾因不熟悉稅法規定,容易忽略自身可享有的租稅優惠,導致無意間多繳稅金。因此,稅務局針對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因贈與、繼承等原因發生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案件,會主動輔導並提醒新所有權人重新提出申請,讓市民節稅省荷包、住得更安心。

高虹安說明,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除了土地上的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情形外,並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此外,還有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的面積限制,以及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的規定。因此,當土地所有權發生移轉時,即使其用途並未改變,新所有權人是否符合適用要件仍須重新審查,並非當然適用,新所有權人務必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稅務局舉例,新竹黃姓女子原持有一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每年繳納稅額1萬元。去年7月將其中二分之一的產權贈與給成年的兒子,儘管戶籍及房屋的使用情形均未改變,但在11月地價稅開徵時,黃女的地價稅只要繳納5000元,兒子的稅額卻高達2萬5000元。原來是兒子受贈土地後未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導致兩人雖持有相同面積及使用情形的土地,兒子的地價稅竟是媽媽的5倍,等於多繳4倍稅額。

稅務局提醒,土地所有權移轉後,即使實際使用情形與設籍狀況均未變更,新所有權人仍應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則須等到次年才能適用。至於已申請核准且用途未變更、減免原因或事實未消滅者,後續年度則免再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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