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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上法院分爸爸房產 筆錄少寫兩字免稅差點沒了

不動產因「繼承」取得,不在契稅課徵範圍內。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不動產因「繼承」取得,不在契稅課徵範圍內。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竹科工程師小李(化名)的父親生前出錢蓋了一棟房子,卻將房屋借名登記在他名下,父親過世後,兄弟姊妹為了房屋歸屬發生爭議,最後透過法院調解,約定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持有。沒想到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變更時,卻因法院調解筆錄少登記一項關鍵資訊,差點又要繳交契稅。

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原則上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如果是因「繼承」取得,則不在契稅課徵範圍內。

問題在於,如果房屋生前採取借名登記,登記名義人與真正出資、實質擁有房屋的人並非同一人,出資人死亡後,就必須能夠證明死者才是房屋的實質所有人,才能將房屋納入遺產,由繼承人承受所有權,進而適用免徵契稅規定。

這起案例中,小李的父親生前出資興建一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並借名登記在小李名下。2024年父親過世後,兄弟姊妹對房屋歸屬發生爭議,經法院調解後,約定房屋由兄弟姊妹公同共有。

問題就出在這份調解筆錄。由於文件只記載房屋為「兄弟姊妹公同共有」,並沒有進一步載明是因父親死亡「繼承」取得,稅務機關審查時無法直接確認屬於繼承案件,也就無從直接適用免徵契稅規定。

由於法院調解筆錄具有法律效力,內容也不能任意補充,稅務局最後主動發文向法院查證。經法院回覆確認,兄弟姊妹的公同共有關係確實是因繼承產生,最終才依法認定免徵契稅,並順利完成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稅務局提醒,法院調解筆錄雖可作為產權移轉依據,但仍須符合相關稅法要件。若調解內容涉及不動產移轉,最好明確記載取得原因,尤其是屬於繼承案件,更應確認相關文字是否完整,以免因文件記載不清,影響原本可以享有的租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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