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抵罰款 須全額開發票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工程款與逾期罰款性質不同,在稅務上不能互抵後以差額開立發票。也就是說,承包工程因逾期完工遭罰款,即使業主直接從工程款中扣除,承包商仍須按合約約定工程款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的銷售額,是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在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也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台北國稅局表示,承包工程屬於包作業,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在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因此,合約約定的應收工程款是多少,原則上就應按該金額開立發票,不能單純以最後實際入帳金額決定發票金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承包商提供工程勞務取得的工程款,與因延誤工期而必須支付的罰款,是兩件不同的事,前者屬於提供勞務取得的銷售額,後者則是逾期完工所產生的罰款,即使雙方實際付款時直接將兩筆款項互抵,也不能因此改以淨額開立統一發票。
也就是說,承包商不能因工程款遭扣抵罰款,就將罰款從原本應收工程款中減除後,再以剩餘差額開發票,仍應依合約所載的每期應收工程款,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舉例來說,甲公司承包乙公司房屋建築工程,完工後尚有500萬元(含稅)工程尾款未請款,但因甲公司逾期完工,遭乙公司罰款200萬元,並以工程尾款抵付,實際收取金額300萬元,依規定,甲公司仍應依工程尾款金額開立500萬元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不可直接以收取差額300萬元開立發票。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若有違反規定,在尚未被檢舉、調查前,應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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