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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無償借款給股東 要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若將資金無償借給股東、其他公司或任何人使用,未收取利息或約定收取利息偏低,即使實際上沒有收到利息,仍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之獨立法人,將公司資金提供給他人使用,原則上應取得合理報酬。因此,稅務上的利息收入並非完全以公司實際收到的利息作為認定標準。

依《所得稅法》規定,公司將資金借給股東或任何他人,若沒有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於預支職工薪資的情況外,都應依規定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至於應設算多少利息,國稅局指出,應按照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的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也就是說,公司即使基於關係企業、股東或其他因素,決定無息提供資金使用,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仍不能直接將相關利息收入以零元申報。

若公司不是完全無息借款,而是有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也不代表一定沒問題。依規定,如果公司約定收取利息偏低,同樣可能需要依相關規定調整利息收入。因此,企業出借資金時,除確認實際資金往來情形,也應注意相關稅務規定。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3年資產負債表中列有其他應收款5,000萬元,經查發現,這筆款項是甲公司在2023年1月1日借給乙公司的資金,但甲公司並未向乙公司收取任何利息。

由於甲公司將5,000萬元資金無息借給乙公司,國稅局依規定按照2023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年息2.867%,設算甲公司2023年度應有利息收入143萬餘元。雖然甲公司實際並未收到這筆143萬餘元利息,稅務上仍須計入公司的利息收入,最終遭補徵稅額28萬餘元。

國稅局提醒,公司如果有將資金借給股東、關係企業或其他人使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前應檢視利息收取情形,若完全沒有收取利息,或實際約定的利息偏低,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調增利息收入,以免日後遭國稅局查核調整並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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