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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公過世後2天才申報贈與稅 繼承人喊房子應算遺產仍敗訴

長輩生前安排房產贈與,若在過世前後才完成相關申報或移轉程序,房產究竟屬於贈與還是遺產,可能引發繼承爭議。(示意圖取自Unsplash/Alexas_Fotos)
長輩生前安排房產贈與,若在過世前後才完成相關申報或移轉程序,房產究竟屬於贈與還是遺產,可能引發繼承爭議。(示意圖取自Unsplash/Alexas_Fotos)

長輩生前把房子留給孫女,但人過世後兩天,代理人才去辦贈與稅申報,這筆房地究竟該算「生前贈與」,還是應該列入遺產?財政部一件訴願案就出現這樣的爭議,其他繼承人質疑,贈與稅申報時人都已經過世,怎麼還能算贈與,甚至為此一路爭了十多年。

贈與人老張(化名)在2010年11月8日死亡,代理人則在11月10日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將彰化一筆房地贈與孫女。國稅局核定贈與總額126萬7,070元,因低於當年度22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因此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書。

不過,其他繼承人多年後提出異議,認為長輩既然已在11月8日死亡,11月10日才辦理贈與稅申報,該筆房地理應列入遺產,而非再以贈與方式處理,並主張當初申報時沒有完整委任文件,部分文件日期也曾遭修改,因此要求撤銷當年的贈與稅免稅證明。

國稅局則回頭檢視相關資料,包括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不動產移轉契約及法院判決。相關民事判決認定,長輩早在10月29日仍在世時,就已表達將房地贈與孫女的意思,並委託代理人辦理不動產移轉,因此贈與事實並不是到11月10日申報時才發生。

因此,要判斷一筆房地究竟是生前贈與還是遺產,不能只看哪一天申報贈與稅,而要確認贈與意思及相關行為到底是在死亡前還是死亡後成立。

另一方面,程序時間也成為訴願人敗訴的重要原因。這名繼承人直到2025年4月才申請撤銷2010年核發的贈與稅免稅證明,時間已相隔超過14年。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已確定的行政處分若要申請重新開啟程序,有一定期限限制,即使相關事由或證據是之後才發現,原則上也不能超過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5年。

財政部最後認定,本案沒有足以推翻生前贈與的新事證,申請時間也早已超過法定期限,因此駁回訴願。這起案件也讓我們學到,房地究竟算贈與或遺產,真正關鍵並不是報稅日,而是贈與行為在長輩生前是否已經成立。

贈與稅 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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