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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繳清前 先辦公同共有
許多人以為,只要遺產稅還沒繳清,就無法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不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符合規定的繼承人,可依自己的法定應繼分先繳納部分遺產稅,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先完成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避免因遲未辦理繼承而遭地政機關列管。
舉例來說,若被繼承人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00萬元,繼承人包括配偶及三名子女共四人,配偶的法定應繼分為四分之一,只要先繳納25萬元遺產稅,便可向國稅局申請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不必等待其他繼承人一起繳清全部稅款。
不過,國稅局提醒,這項措施只是讓繼承人得以先完成繼承登記,並非代表遺產稅已結清。在全部遺產稅尚未繳清前,該公同共有的不動產仍不得辦理分割登記,也不能辦理買賣、贈與、抵押等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登記,相關權利仍受到限制。
此外,遺產稅依法仍由全體繼承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即使部分繼承人已按應繼分繳納部分稅款,其餘稅款若逾期未繳,國稅局仍可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不會因已繳納部分稅款而免除責任。
國稅局表示,若被繼承人留有不動產,而繼承人因資金不足等原因,無法一次繳清全部遺產稅,可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稅款。
經核准後,即可取得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不必等到全部稅款繳清後才能完成登記,藉此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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