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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大老婆條款」 過頭關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17)日初審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案,在朝野共識下,遺產稅「大老婆條款」過關,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及特定親屬財產,應依受贈財產占總遺產比重,由受贈人負擔遺產稅,全案送出財委會,不須協商,待立法院三讀。

此次修法是因應2024年10月28日憲法法庭判決,案例是一名「大老婆」在丈夫死亡前二年獲贈高額財產,在老公去世後,她拋棄繼承,將所有遺產稅責任留給老公的年幼非婚生子女,被稱為「大老婆的復仇」。

憲法法庭認為,該案對該名非婚生女童形成「稅務絞殺」,判決遺贈稅法「部分違憲」,要求財政部兩年內檢討修法。

朝野立委在憲法法庭認定違憲後,先後提出修正草案,政院版本也送進立法院。昨日於財委會協商過程時,朝野共識度高,同意以行政院版本為基礎進行討論,多數條文均達共識。

依修法條文,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等特定親屬的財產,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稽徵機關應分別依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計算稅額,並直接向受贈人發單課稅。

舉例來說,林先生去世後,留下遺產總額5,000萬元,其中有1,000萬元是去世前二年內贈與給太太,占遺產總額的五分之一。國稅局計算全案遺產稅為200萬元,五分之一的遺產稅、即40萬元,應向林太太發單課徵。

同時也調整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財產,計算扣除額時,應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一併計算,有助放大扣除數額,對納稅人有利。

此次修法同步處理遺產稅繳納實務問題,包括增訂死亡後經法院判決確認屬被繼承人財產,其遺產稅申報及核課期間起算規定;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才能申請分期繳納的門檻等。

此外,為避免納稅義務人未能及時籌措現金納稅,需低價出售財產來籌款,立委賴士葆提案也特別在法條文字中註明,納稅義務人均應得以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該管稽徵機關後,依規定辦理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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