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公司設立必修的四堂課
藝人詹姆士副業品牌「詹醬」近日登上新聞版面:檢方起訴指出,公司設立時向他人借款200萬元存入帳戶充當股款,登記完成後隨即返還,等於沒出一毛錢;Youtuber眾量級Andy與家寧拆夥糾紛一審宣判,家寧妨害電腦使用獲判無罪,但其家人則分別因業務侵占、背信等罪判刑。
這兩則新聞指向同一件事:開公司不簡單。據長期處理公司股東糾紛案件經驗,整理以下四堂必修課。
第一堂課,資本額要玩真的。公司法第9條規定,公司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用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繳納後將股款發還、任由股東收回,負責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併科最重250萬元罰金。
「先借錢驗資、登記完還人」在中小企業流傳已久,很多老闆以為只是作帳技巧,但實際是犯罪:設立時如此,增資後抽回股款也一樣。且嚴重者甚至有公司登記被撤銷的可能。
第二堂課:借名掛名,兩頭都討不到好處。實務上常有實質創辦人不願曝光,找親友掛名當負責人,又只想以有限公司架構彈性營運。但想藏的人要知道:有限公司章程依公司法第101條應載明「全體股東姓名」,而依第393條,公司登記事項任何人都能上網查詢,章程也能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線上查閱才須公司同意),最終人頭其實藏不住。
且依第8條第3項,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人事、財務、業務經營並實質指揮董事的人,最終仍與董事同負法律責任。
反過來,答應掛名的人更要清醒:「我只是掛名」的切結書只對內有效。國稅局、勞工局、檢調、銀行與債權人只認登記,欠稅限制出境、勞檢罰鍰、刑事偵辦,第一個找的都是登記負責人,公司法並要求負責人對外與公司連帶賠償。切結書唯一的功能是事後向實際經營者求償,但對方拿不出錢時,它就是一張紙。
答應之前先問一題:為什麼是你掛?若目的是規避停權、特許資格或競業禁止,整個安排可能自始無效。
第三堂課:法律上並沒有乾股的制度。「你來幫忙,算你一成乾股」、「我是創業顧問,我加入你們,只要10%股份」這些都是創業對話常出現語彙。但有限公司資本依公司法第100條應由股東全部繳足,不出錢而登記為股東,正是第一堂課的虛偽出資;至於勉強改以「勞務」抵充出資,現行法只對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度開放。
真想給股份,走得通的路是贈與資金由對方實際出資,或移轉自己名下持股,並把條件白紙黑字寫下來。
第四堂課:公司沒有退夥制度。民法上的合夥,合夥人原則上得聲明退夥、結算取回出資;公司則否,錢一旦繳作資本,股東不能要求公司退還,有限公司股東想轉讓出資離場,還須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若是董事更須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因此股東間權利義務要在進場前講清楚,特別是退場機制,誰用什麼價格買回、多久內完成都寫進股東協議。眾量級案就是活教材:一起打拚時沒有事先安排,感情生變、拆夥時頻道與公司帳務就從家務事變刑事案件。畢竟拆夥條件在感情好的時候談,永遠比撕破臉後便宜。
公司登記的每一個名字、每一筆錢,法律都當真,最好的健檢時機點,就是簽字送件前,已開公司的,就是現在。(本文由眾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全正口述,記者歐芯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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