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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寄存送達稅單 自寄存日即生送達效力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2日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寄存送達係指由郵政機關送達文書時,如於應送達處所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的接收郵件人員,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以該寄存郵政機關之日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文書如經寄存於應受送達地之郵政機關,郵務人員會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至於納稅義務人實際上於何時到郵政機關領取,並不影響該寄存日即為收受送達日期的送達效力。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短漏報114年度贈與稅,經稽徵機關查獲並開單補徵,繳納期限屆滿日為114年12月10日,甲君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於115年1月12日申請復查。惟查,該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業經郵政機關於114年11月25日寄存於甲君住居所所在地的郵政機關,甲君雖於同年12月15日始向郵政機關領取,惟依規定仍應以寄存日114年11月25日為收受送達日期,發生送達效力,是甲君申請復查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復查申請期間自114年12月11日起30日內,115年1月9日為最後一天),該局乃以程序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住家門首貼有郵政機關寄存稅捐文書之送達通知書時,應盡速向通知書上所載之寄存郵政機關領取,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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