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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生前賣房還有1.3億還沒收回!兒漏掉這件事遭罰近千萬

辦理遺產稅時,除了盤點房屋、土地、存款及有價證券外,也別忽略尚未收回的買賣價款。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辦理遺產稅時,除了盤點房屋、土地、存款及有價證券外,也別忽略尚未收回的買賣價款。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不少民眾以為,遺產只要申報房屋、土地、存款即可,但若家人生前已簽約出售房地,死亡時仍有未收回的房地價款,這筆「應收房款」同樣屬於遺產。一名媽媽生前出售台北市房地,過世時仍有逾1.3億元房地價款尚未收回,兒子辦理遺產稅時漏報這筆債權,遭認定短漏遺產稅1,523萬元,最後挨罰974萬餘元,提起訴願仍遭駁回。

這起案件中,媽媽生前已授權兒子與其他共有人共同出售台北市一筆房地,總成交價約5.35億元,依持分可取得約1.34億元價款。不過,她過世時房屋及土地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遺囑執行人在申報遺產稅時,僅列報房地本身價值,並未將尚未收回的房地價款債權列入遺產申報。

國稅局查核後認定,媽媽生前已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死亡時仍享有向買方請求支付價款的權利,因此未收回的房地價款屬於具有財產價值的債權,依法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經扣除未償債務及相關費用後,仍有約7,460萬元應稅債權未申報,加上保單紅利等其他漏報財產,合計短漏遺產稅1,523萬餘元。

國稅局因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裁罰。原本依裁罰基準可處漏稅額0.8倍罰鍰,考量繼承人在裁罰前已補繳稅款,酌減為0.64倍,最後仍裁處974萬7,404元罰鍰。

兒子主張,自己並非故意漏報,而是不知道媽媽生前出售房地、尚未收回的價款也要列入遺產申報,且認為自己曾主動向國稅局說明房地出售情形,不應再受處罰。

不過,財政部認為,遺產稅採自行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本就負有據實申報義務。本案中,兒子不僅知道媽媽生前已出售房地,後續還多次與買方簽訂增補契約、延後交屋及付款期限,顯然清楚仍存在應收房地價款,卻始終未在遺產稅申報或補申報時揭露,也未主動提供買賣契約等資料,因此難認沒有過失。

財政部指出,民眾若生前已出售房地,但死亡時尚未完成過戶,除了房地本身仍須依法處理外,尚未收回的房地價款請求權也屬於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一併列入遺產申報。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時,除了盤點房屋、土地、存款及有價證券外,也別忽略尚未收回的買賣價款、保單紅利等其他財產權利,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及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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