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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爸提接送紀錄、Line 對話爭「扶養免稅額」財部仍判由前妻申報

若雙方希望輪流申報,最好在報稅前就先協議清楚。圖/AI生成
若雙方希望輪流申報,最好在報稅前就先協議清楚。圖/AI生成

離婚後,孩子跟爸爸、媽媽都有聯絡,也由雙方共同照顧,報稅時扶養免稅額是不是可以一年爸爸報、一年媽媽報?不少離婚父母都有這樣的疑問,但財政部最新一件訴願案給出的答案是,不一定。

一名父親與前妻離婚後,雙方約定共同行使未成年兒子的親權,並依法院調解內容分擔照顧責任。他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兒子的扶養免稅額,卻被國稅局剔除,理由是孩子的母親也申報扶養,且經認定才是主要扶養人。

父親不服提起訴願,主張自己並非只是支付扶養費,而是長期陪伴孩子生活。他提出法院調解筆錄、與老師的Line對話、生活照片、健保費繳費紀錄等資料,表示自己每周固定接送孩子回家同住,也會陪伴課業、參加圍棋及才藝活動,認為雙方既然共同行使親權,就應該可以輪流申報扶養免稅額,才符合公平。

不過,財政部沒有採納這項主張。財政部指出,所得稅法的扶養免稅額,是提供給真正履行扶養義務的人,而且同一名子女在同一個課稅年度,只能由一個申報戶列報,不可能父母同時申報,也不能因共同監護就當然輪流申報。

如果父母無法自行協議由誰申報,國稅局就會依照財政部訂定的認定順序逐一判斷,包括是否已有協議、是否有監護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再來比較孩子與父母實際同住天數,最後綜合日常照顧、教育、醫療及扶養費用等實際扶養事實認定誰才是主要扶養人。

該案中,法院雖然約定父母共同行使親權,但孩子平日仍主要與母親同住。母親提出的資料顯示,她負責孩子每天的生活起居、幼兒園接送、新冠肺炎停課期間照顧、生病隔離期間照護,以及大部分教育費用等,與孩子具有最密切、最完整的日常生活關係。

至於父親提出的健保費、保險費、才藝費及陪伴孩子活動等資料,財政部認為,這些都足以證明父親確實有盡扶養義務,但仍屬扶養的一部分,並不足以推翻母親才是主要照顧者的認定,因此仍由母親列報扶養免稅額。

不少人以為,只要共同監護、共同負擔扶養費,甚至離婚協議寫明共同照顧,就能每年輪流申報扶養免稅額,但這起案件提醒大家,共同監護不等於共同享有扶養免稅額。

若雙方希望輪流申報,最好在報稅前就先協議清楚;若沒有共識,國稅局仍會回到孩子實際由誰主要照顧、與誰共同生活、誰負擔主要教養責任等客觀事實認定,而不是只看誰支付較多費用,或誰陪伴孩子參加活動。

免稅額 前妻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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