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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取得日 過戶日為準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預售屋在稅法上的「取得日」,不是簽約日,而是建案完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過戶)的那一天,民眾換屋、賣房應考量預售屋交屋期等因素,以免影響房地合一稅率、重購退稅資格。

不少民眾購買預售屋後,認為簽約日就是房地取得日,卻不知道這項誤解,可能影響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資格,也可能導致出售時適用更高稅率。

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提供自住房地重購退抵稅優惠,但前提是出售舊自住房地與重購新自住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必須相隔兩年內。此外,新房屋還須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許多換屋族誤以為,購買預售屋當天就算取得新房,因此只要簽約時間符合兩年內即可申請退稅。事實上,預售屋在交屋前只是取得買賣契約權利,既無法設戶籍,也不是房地所有權,必須等到建案完工並完成所有權登記,才算真正取得房地。

舉例來說,小安(化名)2021年購買預售屋,2023年出售原有自住房地並繳納房地合一稅200萬元,等到2026年建案完工才辦妥所有權登記及設籍,因此新舊房屋取得、出售時間已相隔超過兩年,不符合重購退稅規定,200萬元退稅因此落空。

除了影響重購退稅,取得日認定也直接影響房地合一稅率。國稅局指出,曾有民眾2020年以900萬元購買預售屋,2025年9月完成所有權登記,同年11月便以1,300萬元出售,自行以2020年簽約日起算持有期間,認為持有超過五年,適用20%稅率,申報應納稅額74萬元。

不過,國稅局重新認定持有期間應自2025年完成所有權登記日起算,由於實際持有未滿兩年,適用45%稅率,最終核定應納稅額166.5萬元,須補稅92.5萬元。即使建商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延後交屋,也不影響持有期間仍以所有權登記日為起算點。

國稅局提醒,預售屋從簽約到交屋往往歷時二至四年,民眾無論是規劃換屋申請重購退稅,或評估出售房屋的房地合一稅率,都應以所有權登記日而非簽約日作為判斷依據,以免因誤解規定,錯失退稅資格或增加稅負。

預售屋 國稅局 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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