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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繼承店面收租、離婚竟要分給軟爛夫?律師:民法這1條文成關鍵

婚前繼承店面出租 離婚時先生也能要求分財產?
夫妻離婚時,財產如何分配,往往是爭議焦點。一名太太婚前繼承黃金店面,婚後靠出租收入維持家計;先生長期失業,不僅未負擔家用,也少有家事分工,離婚時卻主張依法可以分配夫妻財產。
究竟婚前繼承的不動產,於婚後收取租金是否也要納入分配?如果平均分配不公平,法院又會如何調整?
民法第1017條:婚後租金仍須列入財產分配
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規定,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產生的孳息,例如租金、利息等,視為婚後財產;而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時,原則上應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計算。
因此,即使黃金店面是太太婚前繼承取得,婚後的租金收入仍可能成為離婚財產分配的一部分。
民法第1030條之1:法院可依家庭貢獻調整分配比例
不過,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第3項規定,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得依個案情形調整或免除分配額,並綜合考量雙方對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家庭付出、共同生活期間、婚後財產取得情形及經濟能力等因素。
本案中,太太雖須將婚後租金納入計算,仍可主張先生對家庭貢獻有限,請求法院酌減甚至免除其可分得的比例。
本文由《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授權轉載,原文章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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