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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放寬舊制房屋稅令 繼承受贈出售所得稅負可減輕

現行房地合一稅新制規定,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地,可配合物價指數調整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財政部今天發布解釋令,明定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舊制房屋亦得適用,以適度減輕物價上漲造成課稅所得增加的影響。
財政部說明,現行房地合一稅新制規定,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得將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依照物價指數調整後列為成交價額的減項,以適度減緩物價上漲造成名目所得增加的影響。
財政部說明,考量出售適用舊制課稅的房屋也面臨相同情形,為使所得計算更為公平合理,因此發布解釋令,個人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後出售,若該房屋適用舊制,得比照房地合一稅新制規定,以出售時的房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以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舊制房屋,若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的房屋實際成交價額者,可將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依照交易日所屬年月物價指數占繼承日或受贈日所屬年月物價指數的比率調整後,自房屋成交價額中減除,以適度減輕物價上漲造成課稅所得增加的影響。
財政部舉例,甲君民國103年5月繼承取得房屋,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為新台幣95萬元、物價指數95,而甲君115年3月以400萬元出售該房屋,交易時必要費用為0元、物價指數110,在解釋令發布前,計算的房屋交易所得為305萬元,解釋令後將調整為2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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