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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漏報丈夫304萬所得挨罰敗訴 法院:夫妻有財產報告義務

納稅人不能完全依賴系統資料,而免除自行確認申報內容是否正確的責任。示意圖/123RF
納稅人不能完全依賴系統資料,而免除自行確認申報內容是否正確的責任。示意圖/123RF

夫妻合併報稅,不只要申報自己的所得,還得主動確認另一半的收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近日判決,一名女子因漏報配偶304萬餘元營利及租賃所得,遭補稅57萬餘元及裁罰9萬餘元。她主張是國稅局申報系統未帶入配偶所得所致,但法院認為,夫妻合併申報時,申報人仍負有主動查核配偶所得的義務,不能以系統未顯示作為免責理由,判決駁回其請求。

根據判決,女子當年度採夫妻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但漏報配偶營利及租賃所得共304萬2,080元。國稅局查核後,補徵應納稅額57萬4,727元,並依漏稅額按0.16倍裁罰9萬1,956元。女子不服,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希望撤銷罰鍰。

女子主張,自己並非故意逃漏稅,相關所得資料都可由金融機構查得,也沒有隱匿所得的情形,只是因為國稅局系統沒有自動帶入配偶所得,才誤以為申報資料完整。此外,她認為國稅局提供報稅協助,本就應確保資料正確,不應將行政疏漏完全歸責於納稅人。

不過,法院認為,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度,納稅人本來就有誠實申報及查核所得的義務,即使國稅局提供所得查詢、臨櫃協助或網路申報等便民服務,也只是協助措施,並不代表納稅人可以完全依賴系統資料,而免除自行確認申報內容是否正確的責任。

判決更進一步指出,夫妻合併申報時,負責申報的一方除了要確認自己的所得外,也有義務主動查詢、核對配偶的所得。法院引用民法規定表示,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且就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因此不能以「不知道配偶所得」或「系統沒有顯示」作為免責理由。法院也認為,原告申報時列報了配偶免稅額,卻完全沒有任何配偶所得資料,屬於明顯異常情形,只要稍加核對即可發現。

此外,法院也指出,原告前一年度曾在綜所稅申報書勾選夫妻分居,因此依規定,國稅局查詢所得資料時,夫妻所得會分開提供。雖然原告表示實際並未分居,但她也坦承在申報後一、兩天便發現配偶所得沒有列入,而且當時仍在5月申報期限內,原本還可以重新更正申報,卻沒有辦理,因此認定她具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

法院最後認為,國稅局已考量原告在裁罰前補繳稅款,將原本應按漏稅額0.2倍裁罰,減輕為0.16倍,裁量並無違法,因此判決原告敗訴。這項判決也提醒民眾,夫妻採合併申報綜所稅時,即使使用國稅局提供的查詢或申報服務,仍應再次確認雙方所得是否完整列入,以免事後遭補稅及裁罰。

綜合所得稅 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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