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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沒在怕!律師:外遇不用離婚可一併向配偶小三求償

配偶外遇,是否一定能向第三者求償?台灣與大陸對於「配偶權」的保障方式並不相同,尤其在請求對象及是否須提起離婚訴訟等方面,兩者存在明顯差異。
台灣法律:可向配偶及第三者求償
台灣雖已於2020年完成通姦除罪化,但外遇仍可能構成民事侵權。
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及第195條規定,若第三者與配偶的不當交往侵害婚姻共同生活的利益,受害配偶得向外遇配偶及第三者一併請求精神慰撫金,不以離婚為前提。
大陸法律:須離婚且僅能向配偶請求
大陸《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因與他人同居或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得請求損害賠償。
但依《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87條,賠償對象僅限配偶,第三者不負賠償責任;若未提起離婚而單獨請求賠償,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
兩岸律師楊軒廷呼籲
整體而言,台灣將配偶權視為受法律保護的身分法益,受害者可同時向配偶及第三者求償,且不必先離婚;大陸則採較嚴格的制度,須以離婚為前提,且只能向有過錯的配偶請求損害賠償。
若涉及兩岸婚姻或跨境婚姻糾紛,建議及早尋求專業法律協助,評估最適當的維權方式。
本文由《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授權轉載,原文章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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