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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還沒過戶就過世 國稅局教你遺產稅三大申報重點

被繼承人生前已簽約賣土地,但還沒完成過戶就過世,遺產稅該怎麼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這種情況下,「土地」和「還沒拿到的價款」都要列入遺產,但同時也可以列報一筆相對應的債務扣除,整體是「財產、債權與債務一起算」,一不小心就可能漏報挨罰。
國稅局說明,依規定,如果土地已經簽約出售,但在過世前還沒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法律上仍屬於被繼承人名下,因此這筆土地仍要按死亡當年度的公告土地現值,列入遺產總額。不過,因為繼承人之後仍須依契約把土地過戶給買方,等於承接了一筆「尚未履行的義務」,可視為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並以相同金額列為扣除額。
另外,若該筆土地的買賣價款在被繼承人過世時還沒收齊,這筆錢就屬於「應收債權」,同樣必須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舉例來說,小美在2026年2月以2,500萬元出售名下土地(公告現值380萬元),但尚未收款、也還沒辦理過戶,就在同年3月過世。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需將該土地以公告現值380萬元列入遺產,同時也可列報380萬元的未償債務;至於尚未收取的2,500萬元價款,則要以債權方式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國稅局提醒,這類案件同時涉及資產、債權與債務的認列,申報時特別容易忽略,建議繼承人務必逐一確認,以免因漏報或錯報而遭補稅甚至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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