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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獨居鄰居拿不到遺產?律師提醒「善心不等於繼承權」

青年「阿明」長期無私照顧鄰居獨居老人「老陳」,不僅陪伴其生活起居,更自掏腰包支應其開銷。老陳過世後,阿明是否能分得遺產?這引發了兩岸法律關於「遺產酌給請求權」的深度討論。
台灣法律:僅限「生前被扶養者」
依照台灣民法第1149條,遺產酌給的對象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換言之,法律保障的是「被照顧的人」。案例中,阿明是「照顧者」而非「被照顧者」,在台灣法律架構下,他無法請求酌給遺產。
大陸法律:重視扶養事實的彈性
反觀大陸《民法典》第1131條,其規定較具彈性。除了被扶養人外,「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同樣享有分配權。這意味著阿明這類長期付出的照顧者,在大陸法律環境下,有機會主張酌情分得遺產權。
兩岸律師楊軒廷籲:預立遺囑才是保障王道
若有心將遺產留給長期照顧自己、卻無血緣關係的人,最保險的做法是趁意識清楚時,透過專業律師協助預立遺囑或進行遺贈規劃。
單憑『扶養事實』在法律上的認定仍有其侷限與爭議,提早規劃才能確保生前的遺願確實履行,避免讓照顧者的善心,最終在法律面前落空。
本文由《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授權轉載,原文章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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