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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同居多年算夫妻?律師:沒去戶政事務所絕對無效

一對愛情長跑多年的情侶,在求婚成功後,隨即展開甜蜜的同居生活。對親友而言,兩人早已是公認的佳偶;但在法律制度上,是否承認婚姻效力,兩岸有著截然不同的規定。
臺灣法律:落實登記制,缺一不可的「絕對無效」
在臺灣,現代婚姻採行「登記婚」。除了書面契約與兩位證人簽名外,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即便兩人有夫妻之實、獲親友認同,但未辦理登記前,其婚姻效力在法律上屬於「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大陸法律:承認事實要件,補辦登記後的「效力回溯」
相較之下,大陸《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則展現了較大的彈性。雖然《民法典》第1049條同樣要求雙方親自辦理登記,但若雙方符合法定結婚年齡且無違法事由,即使先行同居後才補辦登記,其效力可回溯,結婚的效力仍會從雙方開始以夫妻關係同居時起算。
兩岸律師楊軒廷呼籲,浪漫可以感性,但權利必須理性
雖然兩岸對於「事實婚姻」的包容度有所差異,但及時辦理登記仍是確保法律權利最直接的保障,若尚未辦理登記,建議對財產往來保留記錄,以防在婚姻關係未定論前,產生不必要的紛爭。
本文由《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授權轉載,原文章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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