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房屋首次出售 免課重稅

房屋示意圖。記者游智文/攝影
房屋示意圖。記者游智文/攝影

房地合一2.0上路後,企業改依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與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稅,稅率最高45%。不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建商若以起造人身分興建房屋並辦理「首次移轉」,屬市場供給的正常營業行為,不適用分開計稅規定,可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有一種情況是,建商向合建分售地主,買回興建房屋坐落基地,再併同房屋出售,雖然土地部分並非一開始即由建商持有,但因為土地是建案基地,仍可採分開計稅、適用20%,免課重稅。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若採合建分售或其他開發模式,後續再取得土地並出售房地時,應留意是否符合「起造人」及「第一次移轉」等要件。只要符合條件,即可適用較為單純且稅負較低的營所稅課稅方式,若誤判適用規定,可能導致稅負計算錯誤,甚至遭補稅。

舉例來說,某建設公司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合作開發建案,由建商擔任起造人,建案完工後,建設公司依契約向地主買回尚未出售房屋所坐落的土地,並於2022年8月將餘屋與土地一併出售。

由於該房屋是建商興建完成後,第一次登記取得,且土地為該建案基地,符合相關規定,出售房地所得可全數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適用20%稅率課稅,不需依持有期間適用最高45%稅率。

國稅局說明,房地合一2.0制度設計上,對短期買賣不動產課以較高稅率,目的在抑制炒作,因此持有期間愈短,適用稅率愈高,最高達45%。考量建商興建房屋並出售,屬市場供給,性質不同於一般投資買賣,法規特別訂有例外規定。

國稅局表示,所謂「第一次移轉」,是指建商以起造人身分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首次出售該房屋及其坐落土地。實務上,即使土地並非一開始即由建商持有,只要最終出售的房屋屬於其興建完成後首次登記取得,且土地為該建案基地,仍有機會適用併入營所稅計算的規定。

國稅局建議,企業在辦理相關交易及申報前,應審慎檢視交易性質與法規適用,必要時可向稅捐機關諮詢,以確保申報正確並妥善規劃稅負。

建商 營所稅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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