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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留鋒面明來襲 這2天全台降雨最劇烈、各地高溫略降

結婚30年房產竟要分大伯小姑?律師揭密:頂客族配偶繼承權大危機

現行《民法》雖然將配偶定為「當然繼承人」,但實務上配偶必須與各順位血親(如子女、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結婚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賴香珊攝影
現行《民法》雖然將配偶定為「當然繼承人」,但實務上配偶必須與各順位血親(如子女、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結婚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賴香珊攝影

結縭三十年的老先生病逝,留下與妻子合力購置的自住宅。由於老先生父母已歿且膝下無子,老太太在處理遺產時驚覺,竟須與平時鮮少往來的「大伯、小姑」共同繼承。這類在高齡少子化社會層出不窮的爭議,正敲響了民法修正的警鐘。

法律與現實的落差 配偶非第一順位之弊

現行繼承制度將配偶定位為「當然繼承人」,但根據民法規定,配偶必須依附於各順位血親(子女、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這規定反映了早期以「宗族血脈」為核心的繼承觀,強制要求配偶與旁系血親分產,顯然已違背了「遺產應優先照顧遺孀」的社會期待。

社會結構變遷 超高齡與頂客族社會的制度挑戰

隨著台灣社會少子化與頂客族比例大幅攀升。法律若仍堅守血緣優於配偶的思維,將產生嚴重的制度矛盾。實務上,許多無子夫妻在一方喪偶後,生存配偶往往面臨必須變賣房產,以支應兄弟姊妹繼承權的困境,這對高齡喪偶者的居住權與經濟安全造成極大威脅。

兩岸律師楊軒廷呼籲 提升配偶為第一順位才能釜底抽薪

多數國人並無立遺囑習慣,法律應主動反映,將婚姻共同累積財產的公平分配,將配偶與子女同列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才是對現代婚姻價值最實質的法律守護。

本文由《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授權轉載,原文章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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