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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法修法 安永:死亡前2年贈與將按比例分攤遺產稅

財政部日前預告《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針對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財產的課稅機制進行調整。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副總經理張啓晉表示,修法後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在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後,將依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受贈人應負擔的遺產稅額,可避免出現繼承人「未受益卻需代繳稅」的情況。

此項修法源於2024年憲法法庭釋憲案件。當時一名男子於死亡前兩年將高額股票贈與配偶,男子過世後依規定須將該贈與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原配與子女均拋棄繼承,最後由外遇對象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獨自承擔高額遺產稅,引發外界關注,被形容為上演「大老婆的復仇」。

憲法法庭認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在納稅義務分配上存在違憲疑慮,因此促使財政部提出修正草案。草案除明確規範死亡前二年贈與的納稅義務外,也同步調整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方式。

張啓晉說明,修法後若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在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時,將依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受贈人應繳納的遺產稅額。即使受贈人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或並非法定繼承人,稽徵機關仍可依比例向受贈人課徵相關稅額。

以實務案例為例,若父親過世時課稅遺產總額為5,000萬元,其中包含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母親的1,000萬元,若整體遺產稅額為200萬元,則依受贈資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母親需就受贈部分負擔40萬元遺產稅。

此外,修法也將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更有利於納稅人。張啓晉指出,修法後若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在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配偶受贈的財產將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因而可增加可扣除金額。

例如父親過世時實際剩餘財產為4,000萬元,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母親1,000萬元,而母親實際剩餘財產為2,500萬元。修法後在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該1,000萬元將視為父親現存財產,因此可扣除金額將提高至1,250萬元。張啓晉表示,整體而言,此次修法將使遺產稅課徵更符合實際受益原則,並有助於降低納稅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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