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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獲補助款 應認列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領政府補助獎勵的經費,除有特別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外,原則上應全數列入取得年度的收入,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所得計算,以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所得額,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經費,除符合免納所得稅規定者外,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課稅。

也就是說,政府補助款只有例外情況才能免列收入。舉例來說,在新冠肺炎期間,防疫紓困特別條例就有特別規定,自政府領取的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都免納所得稅,讓政府補助美意不打折。

近年不管是鼓勵創新、智慧轉型、或是節能減碳,政府部門多會祭出補助方案協助企業更換設備。中區國稅局說明,通常政府補助款應「全數」列入取得年度的收入,並計算課稅。

若是政府專案補助獎勵購買折舊性固定資產、增置擴充設備等,則可依財政部過去函釋,按照計提折舊的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3年初採購500萬元的冷藏設備,並取得當時行政院農委會核發的購建冷鏈設備補助款250萬元,甲公司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已將該冷藏設備帳列資產並提列折舊費用,但漏未申報所取得的補助款。

國稅局針對政府補助款金額,依照該冷藏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十年,核定甲公司當年度短漏報政府補助款收入25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規定處罰。

國稅局提醒,企業領取政府補助獎勵經費,應特別注意收入認列問題,以免違反規定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特別條例 新冠肺炎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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