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支業務交際費 有上限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包括建築師、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全年列支的交際費總額,依規定不得超過各業別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交際費限額比例,並應取具合法憑證及證明與業務有關。
台北國稅局指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列支之交際費,經取得合法憑證並查明與業務有關者,准予核實認定。但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標準。例如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為7%;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技師、地政士5%;其他3%。
國稅局官員表示,最新公布的個人網紅申報綜所稅規定,因為是屬於執行業務者中的「表演者」,同樣也可以符合列支的交際費的相關規定,不能超過全年核定執行業務收入3%。也就是說,若當年度申報執行業務70萬元,列支交際費不得超過2萬1,000元。
舉例來說,台北國稅局近期查核某地政士事務所2023年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案件,該事務所申報全年收入總額2,620萬元,列報交際費支出128萬元,雖未超過規定得列報核定執行業務收入5%限額131萬元。
但查業者提示之統一發票支出內容發現,除了招待及餽贈客戶之餐費與禮品支出93萬元外,還包含購買廚具、棉被、衣服及化粧品等生活日用品支出共35萬元,因該事務所無法合理說明購買生活日用品支出與業務相關,核與查核辦法規定不符,致遭剔除補稅。
台北國稅局提醒,執行業務者列支或申報交際費用,除應注意各業別限額之相關規定外,並應與業務有關,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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