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適用零稅率 留意三點

隨著營業人進出口貿易往來頻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在實務上常發現營業人不熟悉法令規定,導致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時發生錯誤。為協助營業人正確申報,高雄國稅局特別彙整常見樣態,發現最常犯的錯誤就是「申報時點」,提醒營業人要留意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
高雄國稅局指出,進出口貿易業者一定要確認正確的申報時點,以外銷貨物的業者,若是報經海關出口者,申報所屬期別為報關日;若是非經海關出口之小額貨物,也就是離岸價格在5萬元以下貨物,委由郵局或快遞業者運送出口,申報所屬期別為郵局或快遞業者核發執據日。至於外銷勞務的業者,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申報所屬期別為收款日。

至於第二個常見錯誤就是證明文件,高雄國稅局表示,外銷貨物除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申報「非經海關出口」部分,務必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例如郵局或快遞執據影本、外匯水單等,特別提醒,實務上常見營業人透過個人(員工或親友)以隨身、手提方式搭機攜帶貨物出國交付國外買受人,因未依規定報關,將無法取得證明文件,不符申報適用零稅率。此外,為簡化申報程序,營業人可多加利用網路申報系統之「附件上傳」功能傳送相關證明文件。
外銷貨物退回且未復運出口者,應申報銷貨退回。高雄國稅局解釋,營業人外銷貨物因故退運回國內,且不再復運出口銷售者,營業人應依規定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例如進口報單等),於退回當期申報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零稅率銷貨退回」欄,作為當期零稅率銷售額之減項。
最後,還需要注意外銷退回金額之匯率計算應一致。高雄國稅局指出,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復運進口時,其銷貨退回金額之計算,應依照「原貨物出口時」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不得誤以復運進口時之匯率計算,以免造成申報金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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