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MLB/生涯前21戰7轟超越大谷 日媒預測村上宗隆本季54轟

不只荷莫茲!美軍擬升級對伊朗行動「扣押全球與伊朗有關船隻」

親哥性醜聞Jisoo慘遭波及 大嫂親發聲「應該不知情」再爆有其他受害者

地價稅清查 鎖定三類土地

為落實租稅公平,各地方稽徵機關已陸續展開今年度地價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多數縣市鎖定自用住宅用地等特別稅率用地、減免稅土地、課徵田賦土地等三大類,為主要查核對象。

首先,特別稅率常是稅局查核重點,包含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清查重點,除核對房屋有無供營業使用及戶籍異動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外,同時也運用國稅局租賃所得及扣繳資料查核出租情形;至於減免稅土地清查重點,著重在土地是否仍符合免稅條件。

嘉義市財政稅務局表示,工業用地查核重點包括工廠有無停工、歇業,是否依照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及工廠登記是否註銷等。

至於課徵田賦的土地,由於目前田賦停徵,實質上形同免課地價稅,稅局查核重點主要針對農業用地已變更作違章工廠、資源回收廠、堆置營建廢棄物等非農業使用,或農舍有增建、變更使用等情形加強清查,並依規定改課地價稅;減免地價稅土地,則查核有無使用情形變更,致不符合減免標準或要件等情形。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另針對非供公共通行道路使用的免稅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有出租收益之國有土地進行查核。

各地財稅局提醒納稅人,已核准按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土地,若土地使用情形變更,導致原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原因發生日起30日內,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被查獲,將依《土地稅法》規定追補應納稅額,並處短匿稅額三倍以下罰鍰。

地價稅 免稅 自用住宅

延伸閱讀

掌舵大同5個月 張榮華談驚奇之旅!「華流教父」成百年老店新共主 親揭轉型藍圖

英國:審議使館建案 申請國與道德因素不是關鍵

零碳工廠 汽車、機械、算力業先行

雨中漫步找回土地感知 雙溪幼兒化身家鄉小公民

相關新聞

照顧獨居鄰居拿不到遺產?律師提醒「善心不等於繼承權」

青年「阿明」長期無私照顧鄰居獨居老人「老陳」,不僅陪伴其生活起居,更自掏腰包支應其開銷。老陳過世後,阿明是否能分得遺產?這引發了兩岸法律關於「遺產酌給請求權」的深度討論。 台灣法律:僅限「生前被扶養者」 依照台灣民法第1149條,遺產酌給的對象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換言之,法律保障的是「被照顧的人」。案例中,阿明是「照顧者」而非「被照顧者」,在台灣法律架構下,他無法請求酌給遺產。 大陸法律:重視扶養事實的彈性 反觀大陸《民法典》第1131條,其規定較具彈性。除了被扶養人外,「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同樣享有分配權。這意味著阿明這類長期付出的照顧者,在大陸法律環境下,有機會主張酌情分得遺產權。 兩岸律師楊軒廷籲:預立遺囑才是保障王道 若有心將遺產留給長期照顧自己、卻無血緣關係的人,最保險的做法是趁意識清楚時,透過專業律師協助預立遺囑或進行遺贈規劃。 單憑『扶養事實』在法律上的認定仍有其侷限與爭議,提早規劃才能確保生前的遺願確實履行,避免讓照顧者的善心,最終在法律面前落空。

情侶同居多年算夫妻?律師:沒去戶政事務所絕對無效

一對愛情長跑多年的情侶,在求婚成功後,隨即展開甜蜜的同居生活。對親友而言,兩人早已是公認的佳偶;但在法律制度上,是否承認婚姻效力,兩岸有著截然不同的規定。

結婚30年房產竟要分大伯小姑?律師揭密:頂客族配偶繼承權大危機

結縭三十年的老先生病逝,留下與妻子合力購置的自住宅。由於老先生父母已歿且膝下無子,老太太在處理遺產時驚覺,竟須與平時鮮少往來的「大伯、小姑」共同繼承。這類在高齡少子化社會層出不窮的爭議,正敲響了民法修正的警鐘。

竹市房屋稅自住優惠別錯過 3/23前得設籍未申請恐多繳數倍

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新竹市稅務局提醒,房屋稅2.0新制針對自住房屋新增「辦竣戶籍登記」要件,民眾欲適用自住優惠稅率(1%至1.2%),務必於3月23日前完成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若未符合自住條件,則依持有戶數,按非自住稅率2.6%至4.8%課徵。

準備婚禮大花錢對方卻變心?律師點破:掌握求償細節是贏回權益的關鍵

訂婚後被「兵變」?解除婚約能要回賠償嗎?兩岸法律大不同! 相愛的兩人訂婚後,男方當兵期間,女方突然變心、甚至無故拖延婚期,男方為了婚事投入的大筆金錢與付出的真心,難道只能自認倒楣嗎? 台灣法律:保障相對全面

極限運動還是職安毒藥?工傷協會指霍諾德攀101:名人無防護恐引雙標危機

美國極限攀岩家 Alex Honnold(霍諾德)徒手攀登台北 101,全程無繩索、無防護並同步直播,引發全球熱議,也讓台灣社會開始思考高風險活動的法律責任與職安文化。

udn討論區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