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團體報稅 避開三地雷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應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常見三大地雷,包含收入列報錯誤、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支出比率計算失誤,提醒機關團體應詳加檢視申報內容,以免違反規定。
台北國稅局強調,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免稅適用標準與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機關團體收入若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原則上應依法課徵所得稅;而銷售貨物勞務「以外」收入,主要以捐款為大宗,若用於創設目的支出達到收入六成以上,則這部分收入可適用免稅。
國稅局提醒,整理近年各機關團體在結算申報所得稅時,常出現三大錯誤或疏漏。首先,收入性質應正確列報,舉例來說,機關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時,應依照補助款性質,判斷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政府提供機關團體各項補助款,機關團體若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即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反之,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者,就不是「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其次,機關團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1億元以上,本身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免納所得稅者,除應符合免稅適用標準規定,依規定,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的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過去也曾有機關團體未依規定委託會計師。
最後,機關團體以往年度因支出比率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應依免稅適用標準規定,編列使用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這種情況下,在計算支出比率時,不能將以往年度結餘款動支金額,列為使用年度的支出,以免錯誤計算支出比率,連帶影響免稅適用標準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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