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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修正 二親等內親屬車籍同身障者戶籍免牌照稅

立法院會今三讀修正通過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修正案,針對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增訂身心障礙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可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
立院財政委員會去年底併案審查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與會立委及官員多數贊同修法方向,最終通過立委林思銘、賴士葆、吳秉叡、郭國文、李坤城所提再修正動議,調整第8款文字內容,且全案不須交黨團協商。
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關於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的條文,其中第8款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的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三讀通過條文,調整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規定,明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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